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规定,凡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理工作,可颁发以下证书: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是对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业、农村废水治理项目进行审查后,证明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证明文件。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投运许可证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投运许可证是环保部门认可污水处理系统达到排放标准之后的授权文件,允许设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废水排放许可证
废水排放许可证是对企业进行处罚前,必须进行证书检测。该证书内容主要针对废水排放质量、排放量、排污口地点、排放标准等进行限制。
四、环保综合治理协议
环保综合治理协议是企业与环保部门之间建立的协议,协商解决企业产生的环境问题,并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五、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是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管的证明文件,要求对设施日常的运行状况、设施维护、设施更换等情况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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