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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正常报名塔吊政策变化培训时间

发布时间:2021-06-29 18:30:48 已有欣赏

塔吊(1)塔式起重机的轨道基础和混凝土基础必须经过设计验算,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础周围应修建坡面和排水设施,并与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2)塔式起重机的拆装必须配备以下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机械管理人员;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机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

塔吊

(3)拆装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

(4)提升前必须检查液压提升系统各部件的连接情况。提升时严禁旋转臂和其他操作。

(5)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应进行整体技术检验和调整,分阶段和整机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无线载荷时,塔体与地面的垂直偏差不得超过4/1000。

(6)塔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和所有电气设备的可靠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并应设置避雷装置。

(7)作业前,必须充分了解作业现场周围的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线路、建筑物、构件的重量和分布情况。塔吊作业时,塔吊臂的起落和旋转半径内不得有障碍物,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8)塔式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时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果信号不清或错误,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

(9)塔式起重机旋转、变幅、行走、吊钩升降前,操作人员应检查电源电压是否达到380伏,变化范围不得超过+20伏/lOV,输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为零,并应响声。

(10)塔式起重机的动臂变幅限制器、行走限制器、扭矩限制器、吊钩高度限制器、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安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卸。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

(11)塔式起重机械不得超载或提升质量不明的物品。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有专人现场监护,但不得超过限载的10%。

(12)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所有控制器拨至零,切断电源开关,并采取措施将重物安全降至地面,严禁在吊起重物后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13)吊装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悬挂或堆放重物上的零星物品。零星物料和物品在吊装前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严禁使用塔式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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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遇有6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塔吊露天作业。雨雪过后或雨雪过后,应先试吊,确认刹车灵敏可靠后方可操作。

(15)当起重荷载达到塔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应停止从地面起重20~50厘米,并进行以下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稳定性和绑扎的牢固性。

(16)重物的升降速度应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刹车。左右旋转应稳定,旋转不稳定前不得进行反应。非重力下降式塔吊严禁携带自由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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